

各潜在投标人:
中山市畅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交通集团干线公路项目财产一切险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CD202112YQ009)进行邀请招标,根据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现作如下答疑回复及澄清:
一、答疑部分:
1、《财产一切险方案及条款》第二页 “保险方案明细表”,“保险类别”包括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现金险、雇主责任险、营业中断险。但招标文件采购项目是“财产一切险”,不包含其他险别,请予以澄清。
答:详见本次澄清第2条。
2、《财产一切险方案及条款》第五页“财产一切险条款”中“保险标的”第二条“(四)其他包含在公路工程结算中的资产;(五)理赔计算时不计算残值,由乙方将损坏路产的残骸收走自行处理。” 因保险公司的条款须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报备,银保监会规定报备后的条款不允许保险公司自行调整条款内容。建议这两项内容不表述在保险条款内,而在保险单明细表的“特别约定”部分载明,既符合监管要求,又尊重贵公司的意见,该建议是否可以接受?
答:详见本次澄清第3和第4条。
3、《财产一切险方案及条款》第十二页“13.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的本义是对部分小额变动、维修工程进行扩展保障,但财产一切险对静态资产较适用。对于大额的工程,比如道路扩建等,财产一切险的保障不足,需要专门的建筑工程保险来提供全面保障,且原保单的保额不足以覆盖。为了保障贵公司利益,避免歧义,该附加条款项下设置建筑物变动的合同金额,建议按行业惯例增加“本附加条款仅适用于合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00元 /项 的工程”。该建议是否可以接受?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财产一切险方案及条款》第十三页“15.预付赔款条款”,该条款本义是发生大额损失时,支持被保险人尽快获得部分赔付资金恢复生产,由于在事故刚发生时损失预计有较大偏差,按保险行业惯例,预付赔款通常为不超估损金额的50%,建议增加“预付赔款限额为公估人估损金额的50%”。该建议是否可以接受?
答:详见本次澄清第5条。
5、《财产一切险方案及条款》第十四页“23.指定公估人条款”,该附加条款的使用需要双方约定使用公估人的触发金额,对低于该金额的案件,不需要使用公估人,因为使用公估人需要支付费用成本,最终影响价格,大量的小额案件实际上因为出险及损失情况明了,不需要委托公估人。按行业惯例及我司过往经验,建议增加:“预计索赔金额超过RMB50万元或经双方协商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该建议是否可以接受?
答;详见本次澄清第6条。
6、《财产一切险方案及条款》第二页“保险方案明细表”中所列的保险条款及基本条款,因保险公司的条款须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报备,银保监会规定报备后的条款不允许保险公司自行调整条款内容。为符合监管的要求,建议投标人的保险方案及保险相关条款在响应业主需求的前提下,使用本公司的报备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7、《财产一切险方案及条款》第十六页“理赔实施方案”中,项目1、简化理赔程序,“保险公司理赔的时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与第七页“★四、服务要求”,7、保险公司在出具定损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资金有冲突。为约定赔偿时效对保险人有约束作用,可否统一按《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内容规定,即“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具体约定如下(原“理赔实施方案”时效):
①10 万元以下的赔案,7 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
②10~100 万元的赔案,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
③100~1000 万元的赔案,17 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
④1000 万元以上赔案,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
答:详见本次澄清第8条。
答:详见本次澄清第7条。
9、招标文件第7页第四点服务要求第3点“所有险种均不受1000元以下绝对免赔条款限制”招标文件所附承保方案明细表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 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
咨询:需明确发标条件是否有1000元免赔额。
答:详见本次澄清第7条。
10、原文:招标文件第39-40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咨询:因我公司仅总公司董事长具备有法人代表人咨格,其它分支机构均为负责人。故上述第39至40页是否可以由投标人(分支公司)及负责人进行文件签署,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另附总部授权书?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1、原文:招标文件所附承保方案明细表保险类别“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 险、现金险、雇主责任险、营业中断险”。
咨询:招标文件未能査看到除财产一切险以外其它险种的询价资料,本次 招标项目是否只有财产一切险?
答:详见本次澄清第2条。
1、招标文件P3页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中 原文:“三、最高限价:¥3886796.67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视为无效投标。”
修改为:“三、最高限价:¥3588437.00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视为无效投标。”
2、招标文件P30页 第五部分 保险方案明细表 原文:
保险类别 |
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现金险、雇主责任险、营业中断险 |
修改为:
保险类别 |
财产一切险 |
3、招标文件P31页 第一部分保险方案明细表 特别约定条款中 增加:
“(十五)其他包含在公路工程结算中的资产;
(十六) 理赔计算时不计算残值,由乙方将损坏路产的残骸收走自行处理。”
4、招标文件P34页 第六部分 承保条款 原文:“第二条: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四)其他包含在公路工程结算中的资产;(五) 理赔计算时不计算残值,由乙方将损坏路产的残骸收走自行处理。”
修改为:“第二条: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5、招标文件P42页第六部分“承保条款”原文:
“15、预付赔款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理算后,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赔款可预付给被保险人,该部分预付赔款应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
修改为:“15、预付赔款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理算后,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赔款,可预付给被保险人(预付金额为估损金额的50%),该部分预付赔款应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
“23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修改为:“23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预计索赔金额超过RMB50万元或经双方协商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1、提供电脑定损服务。使用计算机辅助定损技术,确保准确、规范、统一、合理。
2、提供“三上门”服务,即上门收资料、上门送保单、上门送赔款。提供预付赔款服务。
3、所有险种均不受1000元以下绝对免赔条款限制。
4、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于重大案件并发生纠纷的,保险公司提供法律援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5、提供全天报案服务。提供二十四小时全天报案服务。在市区成立报案中心和专职查勘小组。提供三分钟内响应,迅速赶到现场。
6、投标人可提供的其他的特色服务或优惠服务。
7、保险公司在出具定损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赔偿款支付至投保人指定账户。”
修改为:“1、提供电脑定损服务。使用计算机辅助定损技术,确保准确、规范、统一、合理。
2、提供“三上门”服务,即上门收资料、上门送保单、上门送赔款。提供预付赔款服务。
3、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于重大案件并发生纠纷的,保险公司提供法律援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提供全天报案服务。提供二十四小时全天报案服务。在市区成立报案中心和专职查勘小组。提供三分钟内响应,迅速赶到现场。
5、投标人可提供的其他的特色服务或优惠服务。
6、保险公司在出具定损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赔偿款支付至投保人指定账户。”
修改为:“保险公司对于承保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赔案,只要责任明确,一旦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保险公司将做到快速理赔,简化索赔手续,以达到通过快速理赔节省双方成本。(1)保险公司理赔的时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①10 万元以下的赔案,2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报告;②10~100 万元的赔案,10 个工作日作出定损报告;③100~1000 万元的赔案,12 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报告;④1000 万元以上赔案,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报告。”
9、现对本项目的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进行延期,具体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22年4月29日14:30~15:00;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4月29日15:00。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原招标文件与本答疑澄清文件有不符之处的以本答疑澄清文件为准,本文件未涉及内容仍以原招标文件为准。
中山市畅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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